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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淄博市关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与淄博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决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

二、主要内容
(一)告知承诺定义
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审批流程

  1. 申请与告知:申请人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审批的具体条件、申请材料清单、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
  2. 承诺与受理: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提交规定的核心申请材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基础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
  3. 审批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承诺书和必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颁发相关许可证件。
  4. 后续核查: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联合城市管理局等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已充分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2. 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 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尚缺的申请材料(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车辆设备清单及合规证明、相关管理制度文本等)。
  4. 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管,并自愿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所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监督管理
(一)市、区(县)城市管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服务局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对存在虚假承诺或严重违反承诺的申请人,行政审批机关和城市管理局应将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失信管理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且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三)两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让企业充分知晓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内容和便利性。
(二)优化服务流程。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进一步完善办事指南,简化环节,为申请人提供清晰、便捷的服务。
(三)强化风险防控。在提高审批效率的坚守安全与环保底线,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规范有序运行。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城市管理局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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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14 18: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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